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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阳中医学院考勤管理办法(试行)

发布者: 发布时间:2015-09-17 浏览次数:

 

第一章 总则

  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管理体制改革,加强岗位管理,加强学校教职工的劳动纪律,严格教职工考勤制度,严肃校纪校规,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,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   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,遵纪守法,廉洁奉公,努力维护好学校的工作和生活秩序。

第二章   考勤管理

    第三条  学校教职工一律实行考勤制度,因事、因病不能到岗者,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,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。

    第四条  考勤是年度考核、奖惩升降、职称评聘、工资和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。考勤内容包括对迟到、早退、病假、事假、旷工等情况的考核和记载。

    第五条  考勤规定和要求

    1、在职教职工,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规,遵守校规校纪,坚守岗位,尽职尽责,不得擅离工作岗位、迟到、早退,因故不能到岗者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。

    2、学校党政部门、教学辅助部门的全体职工、各二级学院和教学部党政管理人员、实验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。凡实行坐班制的部门,均实行日考勤制,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。

    3、考勤由机关各部门、二级学院、教辅机构负责。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劳动纪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,从严要求,从严管理。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,认真落实考勤责任制度,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执行请销假规定。主管领导要及时掌握考勤情况,切实履行检查和监督职责。

    4、各部门的考勤情况在当月25日前上报学校人事处,对各类应扣发基础绩效、奖励绩效的人员,由人事处造册通知财务处。

    5、各部门的考勤应如实反映本部门人员的出勤情况,不得弄虚作假。学校人事、监察、党办、院办等部门组成学校劳动纪律督查小组不定期抽查,发现考勤不属实的,追究考勤人员和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。

    第六条  请假的程序和审批权限

教职工因故不能上班,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本部门提出申请,并认真填写《贵阳中医学院教职工请假申请表》(附件1),按各级各类人员请假审批权限予以审批,经批准后,方可离开工作岗位;假期期满,需续假者,必须在假期到期前完成续假手续。

    1、病假

    (1)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,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或病假证明,向所在部门请假,必须在3天内及时办理请假手续,否则按旷工处理。请假7天以内的(含7天),报请部门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;请假7天以上的,须由所在部门分管(联系)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。

    (2)连续病假休半年以上,上班后未能连续正常工作2个月以上又病休者,其病假时间应前后合并计算。

    (3)凡弄虚作假提供假病假材料的,一经查实,按旷工处理,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。

    2、事假

教职工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,可以请事假。事假原则上1年累计不能超过20天。

    (1)教职工事假

由本人提出申请,3天(含3天)以内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后报学校人事处备案;3天以上报分管(联系)校领导审批后报学校人事处备案。

    (2)领导干部事假

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请假,按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。

学校副职领导,机关各部门、各学院、教辅机构正职领导(含副职主持工作者)请假,党务系列的由学校党委书记审批,行政系列的由学校院长审批,并报学校党办和人事处备案。

学校机关各部门、各二级学院、教辅机构副职领导请假,3天(含3天)以内由所在部门正职领导审批,并报学校党办和人事处备案;3天以上由分管(联系)校领导审批,并报学校党办和人事处备案。

   (3)根据规定,下列情况不计入事假之内。

    ①教职工确需陪同直系亲属(父母、子女)、配偶或岳父母、公婆去医院看病或因上述人员病重、病危住院,医院提出确需本人陪护,请假3天以内的。

    ②因搬家、房屋大修、拆迁等,有关部门出具证明,必须由教职工在家料理,请假2天以内的。

    ③教职工凭学校通知书,参加学生家长会。

    ④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。

    ⑤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,每天享有1小时的哺乳时间。

    ⑥因突发事件而导致脱岗的,事后及时作出书面说明,且属实的。

    第七条  销假

    假期结束后,应2日内认真填写《贵阳中医学院教职工销假申请表》(附件2)到批准部门销假交人事处备案。

第三章   纪律与处罚

    第八条  迟到、早退

   (一)实行坐班制的人员,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上下班,因故未能按时上下班的须向部门领导说明原因,否则视为迟到、早退。

   (二)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劳动纪律教育。对迟到或早退一次者扣发当月坐班贴50元;一个月内迟到、早退累计5次(含5次)者,扣发当月坐班贴50%;累计6次及以上者,扣发当月坐班贴。

    第九条  病假、事假

    教职工病假、事假期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待遇按照黔人社厅通(2011)417号文件规定执行,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缺勤天数扣发;病假期间个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,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及绩效;特种病人(癌症病、麻风病、精神病)病假期间,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,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。全年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者、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个月者,或全年累计病事假超过5个月者均不参加年度考核。

    第十条   旷工及其处理

    1、下列情况按旷工论处 

   (1)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。

   (2)要求请假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。

   (3)请假但未申请续假,或申请续假但未经批准的超假部分。

   (4)请假理由弄虚作假的。

   (5)经教育仍不服从组织调动,拒不到新岗位工作,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的。

   (6)在病、事假期间,从事其它兼职经济或劳务活动的。

   (7)未经请假、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参加部门组织的活动的。

   (8)经批准在职参加进修、学习、培训的人员,没有参加学习而以学习为理由擅离工作岗位的。

    2、在职人员旷工期间,按每天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乘以实际旷工天数的10倍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、按每天的基础绩效工资的双倍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,并按《贵州省事业部门人员聘用合同》的相关规定处理。

    第十一条  凡在校内处、科级岗位竞聘中保留相应职级待遇的人员,原则上实行坐班制,按当月考勤发放相关待遇。若因个人原因无法坚持坐班的,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人事处,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,可不参加考勤,全额发放坐班贴,但须扣发年终一次性奖励绩效按相应职级上浮部分及误餐补贴、临时补贴等。

    第十二条 在职人员被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、刑事拘留、逮捕以及被收容教育、强制隔离戒毒、劳动教养和拘留期间。按黔人社厅通(2013)252号文件规定只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%的生活费,不计算工作年限,其他津贴、绩效停发。期满后的工资待遇,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。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,立案或停职审查期间,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,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原享受标准继续发放,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,再按有关规定办理。

第四章 附则

    第十三条 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。 

    第十四条 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级实行坐班制的部门;任课教师考勤按照《贵阳中医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(试行)》处理;各附属医院结合本部门实际,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。

    第十五条 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0一四年十月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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